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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11-1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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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国土资复字〔2017〕第3                   办理结果分类:A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摘要:我市从2005年开始,所有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的矿区面积、开采深度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缴纳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并按采矿许可证发证管理权限分级缴存至各级财政专项账户。当矿山企业关闭时,矿山企业又不愿意主动处理农赔时,当地政府就可以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动用这笔费用进行处理。当有农赔纠纷时,一般由乡镇企业办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矿山企业则必须按技术鉴定结论进行赔偿。

尊敬的吴冬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采矿企业农赔处理储备基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从2005年开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建〔200454号)精神,对辖区所有矿山企业,按照开采的矿区面积、开采深度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缴纳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并依据采矿许可证发证管理权限,分级缴存至各级财政专项账户。

二、您所建议的农赔处理储备基金实际上就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中的一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除了农赔这方面处,还包括矿山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灾害治理等。因此当矿山企业关闭时,矿山企业又不愿意主动处理农赔时,当地政府就可以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动用这笔费用进行处理。

三、矿山在生产阶段,根据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必须要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若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若仍然不合格则停止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这个合格不合格就包括对农赔处理结果,若矿山企业对村民房屋、农田及附着物没有合理的赔偿,村民一直在上访,这个矿山企业的分期验收是不合格的,也就说,矿山企业不能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因此,矿山企业是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必须把农赔这方面工作做好做扎实。

四、当有多个矿山同时对村民房屋及农田造成影响,或者矿山企业不愿意按规定赔偿时,一般由乡镇企业办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矿山企业则必须按技术鉴定结论进行赔偿。因此,矿山企业在生产阶段,必须做到一边要组织生产,一边要根据自己开采范围和房屋损坏等级适时进行农赔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期望您一如既往地继续关注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我们也一定会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农赔工作,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娄底作出积极贡献。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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